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4〕执法 24-01号
日期: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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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4〕执法 24-01号
被处罚人:张**性别: 男 年龄: 33 身份证号: 510522********9279
家庭住址: 重庆市江津区盛璟东方*栋**** 邮政编码: 400000 联系电话: 181****339
所在单位: 重庆宫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实际控制人 单位地址: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紫荆花园**幢***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张**虽然组织制定了公司的《高空修枝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制度,但其得知韩为学准备修剪高枝后,未派遣高空作业车到现场,只是在电话中反复提醒韩**要确保安全,不要强行修枝,未明确禁止韩**擅自违反公司制定的《高空修枝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违规行为。张**作为重庆宫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证据:事故调查组询问笔录,重庆宫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韩**就医相关资料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5600元(伍仟陆佰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 ,账号 50001103600050200387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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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4〕执法 2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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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202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