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工贸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宇创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生产作业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 A 区金桥路 29 号(重庆三木华瑞机电有限公司内);(注册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 252 号附 40 号
邮政编码: 400084/4013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华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52 **** 4328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员工张*泉(身份证号:362502********2859)无高处作业证在距地面约 4.5 米高处安装通风管道。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 款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 11000 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 的 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重庆文体路支行,账号 11020912395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03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