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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渡)应急罚〔2025〕工贸5号

日期: 2025-03-3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工贸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生产作业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 A 区金桥路 29 号(重庆三木华瑞机电有限公司内);(注册地 )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 30 号 1 单元13-4#

邮政编码: 400084/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58****4715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员工(张* 身份证号:511623********3934)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使用电焊机焊接金属货架。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 11000 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 的 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重庆文体路支行,账号 11020912395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03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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