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危化 13 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宝润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大渡口区思源路109号1幢15-14 邮政编码: 4000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曹*波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9****948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0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宝润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重庆宝润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曹*波,身份证号500231********5273,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于2022年11月10日到期,到期后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公司是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主要负责人曹*波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过期。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主要负责人曹*波未按规定考核合格,重新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据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信息查询平台截图,证明主要负责人曹*波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过期、未按规定考核合格。
重庆宝润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曹*波,身份证号500231********5273,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于2022年11月10日到期,到期后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以上违法事实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决定对重庆宝润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31000元(叁万壹仟元整)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重庆文体路支行,账号11020912395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4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