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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渡)应急罚当〔2025〕工贸18号

日期: 2025-06-0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当〔2025〕工贸18                    

被处罚单位:大渡口区梦皓机械制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PW69

地址:(生产作业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桥梓塘 8 社;(注册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山海路 80 号附 1邮政编码:4000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清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134****5068

违法事实及证据: 生产车间未设置当心火灾安全警示标志。 有证据:现场图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警 告标志第2-2 项 易发生火灾的危险场所,如:可燃性物质的生产、储运、使用等地点 应设置当心火灾的警告标志的要求,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 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重庆文体路支行 ,账号11020912395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 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0603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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