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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当〔2025〕工贸19号

日期: 2025-06-0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当〔2025〕工贸19                    

被处罚单位: 大渡口区嘉中机械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DXXD

地址: (生产作业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桥梓塘 8 社;(注册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山海路 80 号附 1邮政编码:4000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波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157****0225   

违法事实及证据: 生产车间以配电箱内断路器进线、出线连接在一起,断路器不能使用。有证据: 现场图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不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 4.3.6低压配电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并应在短路电流造成危害前切断电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 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 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重庆文体路支行 ,账号11020912395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 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 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0603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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