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部门街镇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渡)应急罚当〔2025〕危化 25号

日期: 2025-07-3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当〔2025〕危化 25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思贯气体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4号5栋9-7号 邮政编码: 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胜职务: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152****6571     

违法事实及证据:重庆思贯气体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初变更了注册地址,未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以上证据包括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第 12 号令)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大写)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重庆文体路支行 ,账号11020912395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7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