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执法 27-01号
日期: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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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执法 27-01号
被处罚人:刘*性别: 男 年龄: 61岁 身份证号: 510203********0038
家庭住址: 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号附*号 邮政编码:400000 联系电话: 139****6570
所在单位: 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 董事长 单位地址: 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2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作为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有效组织现场安全施工作业,督促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对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证据:
一、询问笔录6份
二、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电子数据
三、专家现场勘察意见
四、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笔录及尸表检情况说明
五、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书证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92320元(壹拾玖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重庆文体路支行 ,账号 11020912395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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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执法 2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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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