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渡)应急罚〔2025〕危化 30号
日期: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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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危化 30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市荣达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 104 号 1 幢 20-6 邮政编码: 4000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春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3****3263
违法事实及证据:本机关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乙酸)经营资质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乙酸)。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公司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乙酸)的经营资质。
证据二:询问笔录 3 份,证明重庆市荣达化工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乙酸)经营资质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乙酸)。
证据三:重庆市荣达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台账、购销合同等销售记录,证明重庆市荣达化工有限公司在 2025 年 8 月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乙酸)等证据证实。
重庆市荣达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乙酸)经营资质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乙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 100000 元(壹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 34830 元(叁万肆仟捌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重庆文体路支行,账号 11020912395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0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15091203
行政处罚决定书(渡)应急罚〔2025〕危化 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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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