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执法 28号

日期: 2025-12-1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执法 28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锦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街道和平街**号附*号1层邮政编码:  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1****5666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四川锦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钢5号高炉排危抢险项目拆除班组未充分考虑作业环境本身存在的巨大风险隐患,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措施,提前对即将拆除的零部件进行支点加固,然后再进行分段拆除作业,对作业环境风险辨识,研判不力,该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

一、事故调查组询问笔录8份

二、刘**死亡证明材料

三、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四、事故相关单位提交的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相关书证

五、相关当事人辨认现场视频

六、专家技术分析意见1份

七、《重钢5号高炉排危抢险工程施工合同》

八、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及尸表检情况说明  

九、工伤死亡赔偿协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10000元(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重庆文体路支行,账号11020912395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1210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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