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执法  28-02号

日期: 2025-12-1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执法28-02号                    

被处罚人:*性别:年龄:48身份证号:510224********8395                  

家庭住址: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天星村牛榨岩组*号邮政编码:400000   联系电话:153****1889

所在单位:四川锦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生产经理单位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街道和平街**号附*号1层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江*作为四川锦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钢5号高炉排危抢险项目现场施工作业的监管人,生产经理,在本次事故发生时,正在高炉第5层开展隐患排查,安全巡护,未与拆除班组一并前往第6层开展作业前的环境检查,虽然对高炉内部尚未开始拆除施工部位进行事前环境检查,安全巡查是履行本岗位职责,但其明知施工班组已经就位,本应当考虑到本项目作业环境的危险性,全程对施工班组进行监管,而疏忽大意,顾此失彼,确有一定程度的失职,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证据:

一、事故调查组询问笔录8份

二、刘**死亡证明材料

三、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四、事故相关单位提交的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相关书证

五、相关当事人辨认现场视频

六、专家技术分析意见1份

七、《重钢5号高炉排危抢险工程施工合同》

八、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及尸表检情况说明  

九、工伤死亡赔偿协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重庆文体路支行,账号11020912395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1210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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