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执法  28-01号

日期: 2025-12-1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执法28-01号                    

被处罚人:*性别:年龄:35身份证号:513030********7020                  

家庭住址:四川省渠县李渡乡大林村三组*号邮政编码:635200    联系电话:151****5666                          

所在单位:四川锦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四川省渠县李渡乡大林村三组*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四川锦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钢5号高炉排危抢险项目拆除班组未充分考虑作业环境本身存在的巨大风险隐患,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措施,提前对即将拆除的零部件进行支点加固,然后再进行分段拆除作业,对作业环境风险辨识,研判不力,导致本次事故发生。郑*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证据:

一、事故调查组询问笔录8份

二、刘**死亡证明材料

三、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四、事故相关单位提交的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相关书证

五、相关当事人辨认现场视频

六、专家技术分析意见1份

七、《重钢5号高炉排危抢险工程施工合同》

八、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及尸表检情况说明

九、工伤死亡赔偿协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8382元(贰万捌仟叁佰捌拾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重庆文体路支行,账号11020912395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1210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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