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烟爆 1号
被处罚人: 罗*委 性别: 男 年龄: 51 身份证号: 510213********4710
家庭住址: 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五一村*号*幢** 邮政编码: 400084
联系电话: 135****4802
所在单位: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 年 10 月 18 日,我局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渡)应急先保通〔2025〕烟爆1 号),证明2025 年 10 月 18 日在大渡口区八桥镇公民村九社存放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268 件。
证据二:询问笔录(2025 年 11 月 25 日)1 份,证明罗*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证据三:现场存放烟花爆竹图片证据、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昊旺有限公司收货清单等,证明收缴非法经营用烟花爆竹 268 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189条A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物品(烟花爆竹 268 件)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重庆文体路支行,账号11020912395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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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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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处2025年 12月29日留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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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