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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执法 29-0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执法 29-01号
被处罚人:陈*性别:男年龄:50身份证号:440922********0813
家庭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宫和西香郡*栋**-* 邮政编码:400000联系电话:177****2377
所在单位: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焦化一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陈*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疏于管理,未组织制定与本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与本单位生产作业相适应的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知吊装作业具有重大风险,在吊装过程中应当安排专门的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管控,而为了节约人工成本,任命黎**为行车(地面遥控操作)操作员,同时兼任安全员和现场负责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证据:一、事故调查组询问笔录
二、黎**、陈*辨认现场、吊具照片
三、黎**特种设备操作证复印件
四、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笔录及尸表检情况
五、陈*微信聊天记录(法定代表人开展教育培训)
六、赔偿协议
七、重庆宝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
八、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安全巡查台账
九、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现场监控录像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你存在前述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9640元(玖仟陆佰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重庆文体路支行,账号11020912395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01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