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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渡)应急罚〔2025〕执法 30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执法 3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大渡口区)银桥路*号*幢3-1号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 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50****3947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未设置专兼职安全员,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也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本次事故中,该公司仅派遣临时雇佣的石匠张**1人在室内从事墙体拆除施工,而未派遣监管人员到场监督工人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工程管理制度和《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 3.5.14)的规定,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致使张**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在康田栖棠观樾13幢503室内,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并采用底部掏掘推倒的方法,违章操作,在墙体上端未逐层拆除的情况下,直接拆除墙体下方砖墙,导致墙面整体失去底部支撑后,发生垮塌,墙体打击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张**头部及身体,引发事故,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失当的责任。
证据:一、事故调查组询问笔录
二、张*辨认现场照片
三、张*辨认现场照片
四、张*微信聊天记录
五、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笔录
六、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视频
七、专家技术分析意见
八、业主包*与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
九、事故责任单位提交的拆除作业操作规程
十、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资料,从轻处罚申请书,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
十一、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及尸表检情况说明
十二、张**死亡证明材料
十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鉴定报告
十四、鉴定意见送达视频
十五、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及尸表检情况
十六、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交的相关资料(履职情况,鉴定服务采购流程)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10000元(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重庆文体路支行,账号11020912395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01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