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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执法 30-0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执法 30-01号
被处罚人:程*性别:男年龄:37岁身份证号:500226********0319
家庭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融信澜湾**栋*单元2-2邮政编码:400000联系电话:157****6832
所在单位: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实际控制人单位地址: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大渡口区)银桥路*号*幢3-1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程*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任命专兼职安全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证据:一、事故调查组询问笔录
二、张*辨认现场照片
三、张*辨认现场照片
四、张*微信聊天记录
五、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笔录
六、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视频
七、专家技术分析意见
八、业主包*与重庆乐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
九、事故责任单位提交的拆除作业操作规程
十、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资料,从轻处罚申请书,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
十一、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及尸表检情况说明
十二、张**死亡证明材料
十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鉴定报告
十四、鉴定意见送达视频
十五、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及尸表检情况
十六、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交的相关资料(履职情况,鉴定服务采购流程)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2126元(壹万贰仟壹佰贰拾陆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重庆文体路支行,账号11020912395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01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