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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日期: 2020-12-21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重庆市永豪塑胶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渡)安监管罚〔2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你公司申请,本机关批准你公司分期缴纳前述罚款,但你公司未按批准的期限缴清罚款。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渡)应急执行催告〔2017〕1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该催告书主要内容为:请在收到本催告书起10日内缴纳第4期罚款人民币89000元;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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