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相关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办法。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做好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征收工作。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负责管理征收补偿资金。负责监管大修基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牵头拟订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执行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诚信综合评价、清欠追薪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地方性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指导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负责自有公房改革和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承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制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和协调推进。牵头协调市级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负责历史文化名城 (镇、村) 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牵头 协调城市轨道建设。协助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 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协调城市轨 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配合协调城市 轨道交通物业开发。
(九)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牵头制定城市提升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实施 、监督检查等工作。牵头制定“两江四岸”整治推进方案,并统筹协调建设。
(十)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 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 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 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清水绿岸”治理 提升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 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 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 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和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 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村镇建设。贯彻执行村镇建 设政策。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五)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实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六)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 术资格管理工作。开展相关领域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十九)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党建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工作衔接的职责分工。凡专业性工作,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衔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综合性工作,区政府委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衔接。
2.城市轨道交通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协调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区交通局协调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