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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相关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办法。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做好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征收工作。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负责管理征收补偿资金。负责监管大修基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牵头拟订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执行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诚信综合评价、清欠追薪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地方性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指导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负责自有公房改革和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承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制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和协调推进。牵头协调市级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负责历史文化名城 (镇、村) 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牵头 协调城市轨道建设。协助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 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协调城市轨 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配合协调城市 轨道交通物业开发。
(九)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牵头制定城市提升实施方案,并负责推进实施 、监督检查等工作。牵头制定“两江四岸”整治推进方案,并统筹协调建设。
(十)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 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 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 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清水绿岸”治理 提升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 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 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 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和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 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村镇建设。贯彻执行村镇建 设政策。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五)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实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六)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 术资格管理工作。开展相关领域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十九)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党建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工作衔接的职责分工。凡专业性工作,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衔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综合性工作,区政府委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衔接。
2.城市轨道交通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协调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区交通局协调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
(一)办公室(信访办)。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后勤等工作。承担政务督办、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等工作。统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统筹协调委系统信访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和统一战线工作。承担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承担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党建、群团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做好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维护、住房保障等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和决算。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管理科(统计科)。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政策。组织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统计及分析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分析工作。负责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备案、项目资本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规定等制度的监督执行职责。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及联合建设备案管理。牵头组织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政策。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承担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合同登记备案管理。承担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管。承担房屋面积管理相关工作。执行村镇建设发展战略、政策。拟定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建设管理。牵头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指导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农房建设适用技术。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四)建筑业管理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科)。拟订建筑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负责监督管理民工工资保障金、协调处理建筑领域工程款拖欠和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组织或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应急调度职责。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工作。指导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应用管理。负责房屋主体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安全监管及扬尘污染控制。承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监督实施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政策、规划。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管理。承担绿色建筑、绿色住宅生态小区和绿色建材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监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政策、规划。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工作,推动实施智能建造,牵头建立智能建设管理系统。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装配式建筑。指导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统筹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负责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资格监管。推进行业经济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行政执法。
(五)行政审批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科)。牵头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委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相关工作。
(六)住房保障科。拟订住房保障规划、计划和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分配使用和后期管理。审核住房补贴并监督发放。指导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负责自有公房改革和管理。承担房改售房资金监管职责。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并监督管理公租房、廉租房、自有公房安全工作。
(七)城市交通建设科。执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慢行系统和公共停车场等建设政策。拟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慢行系统和公共停车场等计划并监督实施和协调推进。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工作。牵头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相关工作。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协调城市轨道交通物业开发。
(八)城市人居环境科。监督实施相关制度、规范、标准。研究提出城市提升计划并监督实施。执行“两江四岸”建设管理办法、治理提升技术标准和考核验收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统筹项目进度安排、推进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监督实施城市人居环境改善相关政策、规划、计划,承担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各管线行业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管线工程建设时序。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主城区“清水绿岸”治理提升工作。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拟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
(九)物业监督管理科。承担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相关职责,负责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政策的监督实施。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重大矛盾纠纷。指导监督商品房物业维修资金和其他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统筹协调物业管理区域安全工作。
(十)房屋征收科(法制科)。拟订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统筹协调房屋征收安全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为机关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统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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