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35H/2022-0014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1 |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35H/2022-00145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1 |
| [ 成文日期 ] |
大渡口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申报事项和流程
大渡口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申报事项和流程
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1]14号)的要求,对大渡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一口受理、联合勘验、并行推进、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取消竣工验收备案,并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
一、联合验收申报事项。
竣工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注:工程竣工验收、节能验收事应在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前完成。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
(三)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3.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4.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5.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6.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7.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等不在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联合验收申报流程。
(一)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按项目分类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竣工验收流程:窗口申报-现场监督-出具监督报告。
(二)工程联合验收:整体工程(单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可申报竣工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由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事项。
1.现场核发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工程联合验收流程:窗口申报-申请资料转交协办部门-组织现场联合验收-达到各项验收要求,现场通过发放联合验收意见书。
2.现场不能核发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工程联合验收流程:窗口申报-申请资料转交协办部门-组织现场联合验收-未达到各项验收要求,现场发放整改通知-整改通知反馈到窗口-整改完成-发放联合验收意见书。
重庆市大渡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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