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35H/2024-0002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4-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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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住房城乡建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06-11 |
[ 成文日期 ] |
关于印发《大渡口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渡口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大渡口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共大渡口区委组织部
大渡口区财政局 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5日
大渡口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环境,规范人才公寓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才安居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具体措施(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周转使用、动态管理”原则筹集,优先供给符合条件人才居住的区内政策性租赁房屋。
第三条 人才公寓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筹集房源,并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由各产权运营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人才公寓坚持以人才需求为导向,围绕产业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滚动筹集,分批次分层级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坚持品质保障,完善设施配套,强化社区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鼓励市场化运作,项目租赁、运营管理等可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
第五条 人才公寓的申请对象为全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用人单位未解决住房,且本人及配偶在大渡口区内无产权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具体措施(试行)》中认定的第一至四类人才;
(二)教育、卫生、产业、文旅、体育等领域人才引进培育实施细则中认定的人才;
(三)新引进部分国内“双一流”高校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境)外高校、首次参加工作且与区内重点产业目录相关企业(注册地为大渡口区)签订用工合同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附件1);
(四)其他经审核符合租住条件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情况,适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人才公寓房源信息。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人才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大渡口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2);
2. 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3.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 本人及配偶在大渡口区不动产查询结果;
6. 人才分类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第八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及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批情况报区委人才办备案。
第九条 人才按照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类别的人才以申请人才公寓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如申请时间一致的,以取得人才认定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
第十条 承租标准及租金标准:
(一)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申请人限承租一套公寓。
(二)人才公寓租金由承租人先行缴纳,补助租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年度补助给人才。对《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具体措施(试行)》中认定的第一至三类人才按每月租金的100%补助(每月最高不超过1200元),对《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具体措施(试行)》认定的第四类人才和教育、卫生、产业、文旅、体育等领域人才引进培育实施细则中认定的人才按每月租金的80%补助(每月最高不超过600元)。入住人才公寓其他类别人才按每月房屋租金的50%补助(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补助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经人才办批准,可适当延长。若超过补助期,人才可继续承租,但不再给予租金补助。
(三)人才公寓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通讯费等其他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一条 租赁入住的各类人才在租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不再予以补助。
1. 本人或配偶在区内购买住房的(以产权证办理时间为准);
2. 已由用人单位安排住房的;
3.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4. 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5. 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不居住的;
6. 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租住协议的;
7. 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房源筹集相关资金从区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
附件: 1. 高校名单
2. 大渡口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