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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35H/2023-0005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3-01-28 [ 发布日期 ] 2023-01-28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35H/2023-0005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3-01-28
[ 成文日期 ] 2023-01-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渡)住建罚〔 2023 〕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住建罚〔 2023 001

被处罚单位:江苏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61E1278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你司在轨道十八号线土建九标项目施工中车辆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

主要证据:1、现场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资质证书;4、施工合同;5、营业执照。

我单位于2023110日向你司送达了[ 2023 ]001《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你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你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渡口支行,账号5000110360005020038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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