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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35H/2023-0008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3-09-11 [ 发布日期 ] 2023-10-11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35H/2023-0008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3-10-11
[ 成文日期 ] 2023-09-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渡住建罚〔 2023 〕010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住建罚〔 2023 〕010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民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4202962507D      

法定代表人:   **    职务: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尚源路262-3邮政编码: 400000

违法事实:脚手架连墙件局部缺失,存在安全隐患。

主要证据:  1、现场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施工合同;4、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

我单位于 2023 8 31  日向你司送达了  [ 2023 ]010《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你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渡口支行,账号  5000310360005020038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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