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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3-11-01

大渡口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等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我区加快建设“公园大渡口 多彩艺术湾”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健全住房保障和住房租赁两大体系,以盘活存量为主、新建为辅,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十四五”期间,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总量套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至2025年累计筹集1.5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工作机制

(一)保障对象。承租人在我区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均可申请,以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不设收入门槛。

(二)房屋类型。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对于已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计。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租金价格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区住建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年涨幅不超过5%。

(四)项目认定程序。

1.居住类存量房盘活和非居住类存量房改造。房屋确保住用安全条件,产权人提出申请后,即可申报项目认定。

2.新建配建。项目产权人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出具工作协办函,申报单位凭工作协办函办理投资备案、用地许可、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等建设前期手续后,进行项目认定申请工作。

3.认定流程。企业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愿,填写申请表,提交有关项目资料;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核查确认后,提交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等单位对申请项目联合会审,合格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存量盘活。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支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存量土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的各类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市场住房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的基础上,允许利用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及发展需要的基础上,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允许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2.支持新增配建。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出让价款可分期收取。根据现实需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轨道交通上盖物业及周边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力度。

(二)财政支持政策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用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市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三)金融支持政策

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四)水电气及税费等支持政策

1.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由项目运营单位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申请,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的次月起自项目运营期间落实相关价格优惠政策。

2.税费等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务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应的项目资本金可以降低50%核定监管金额。

(五)完善公共服务

积极推进承租人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方面实现租购同权,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公共服务。提升小区治理服务水平,增强入住群体归属感和获得感,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不得设置物理隔离。

五、运营管理

(一)建设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和装修适用标准按市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执行,设置公共区域,增加文体活动、会客等服务功能,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的社交需要。

(二)租住和退出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企业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单位负责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承租对象获得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权属管理。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确定合理的运营期限,存量住房盘活的项目不低于5年,其他项目不低于8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运营期限到期前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考核。根据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检测评价办法,按要求及时上报监测评价资料及督查激励资料。

(二)做好宣传引导。运用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信息。发挥融媒体优势,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网络宣传平台,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创意海报等群众喜闻乐见、富有感染力的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措施及成效,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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