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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住建罚〔2024〕3 号

日期: 2024-01-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住建罚〔2024〕3 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民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4202962507D 

法定代表人:   吴怀礼   职务: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尚源路262-3邮政编码:400000

违法事实:外墙砌体材料未按设计图施工。

主要证据:  1、现场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施工合同。

我单位于202418日向你司送达了 [ 2024 ] 3《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你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元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渡口支行,账号  5000310360005020038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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