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住建罚〔2024〕4号
被处罚单位: 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686142731L
法定代表人: 翟建中 职务: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明景苑8号楼邮政编码: 641200
违法事实:土石方作业无任何控尘措施,现场两台挖机冒黑烟,运渣车辆未冲洗,道路扬尘严重。
主要证据: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施工合同。
我单位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向你司送达了 [ 2024 ]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你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渡口支行,账号 5000410360004020048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