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住建罚〔2024〕6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673392299N
法定代表人: 王孝永 职务: 总经理
住所地: 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598号3栋5-1、2、3
邮政编码: 401135
违法事实: 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大渡口区龙湖焕城保温涂料项目存在违法分包。
主要证据: 1、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2024年1月8日对你单位该项目执行经理龚燚作的书面调查询问笔录;2、你单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3、你单位出具的授权龚燚到我委接受调查的授权委托书;4、你单位提供的专业承包合同;5、你单位提供的与重庆协建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6、经查重庆协建劳务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我单位于2024 年1月22日向你司送达了〔202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你司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二)项及第十五条(二)项 规定,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百分之一既按该项目劳务分包合同金额2853293元1%的金额2.85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万捌仟伍佰元正) 。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渡口支行,账号 50003103600050200387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