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住建罚〔2024〕8号
被处罚单位: 湖南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11MA4QKCPC76
法定代表人: 王伟军 职务: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沃土路1号金阳农产品商贸物流中心一期12-1号栋1单元0701014号
邮政编码:402100
违法事实:路基回填段裸土覆盖不及时,现场大量裸土还未覆盖,对环境造成危害。
主要证据:1、监督检查记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3、现场图片;4、调查询问笔录1份;5、施工合同。
我单位于2024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2024〕8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其未申请陈述申辩。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贰万伍仟元。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渡口支行,账号5000310360008 020038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