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住建罚〔2024〕9 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曲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4MA60Q59U6U
法定代表人: 周曲飞 职务: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0-2邮政编码: 400000
违法事实:6#楼施工升降机未办理安装告知书私自安装。
主要证据: 1、现场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施工合同。
我单位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向你司送达了[ 2024 ]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你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渡口支行,账号 5000210360005020028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