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住建罚〔2024〕11号
被处罚单位: 四川硕兴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6MA6C8H682M
法定代表人: 梅松勇 职务: 总经理
住所地: 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168号1栋1单元16层1603号 邮政编码: 610036
违法事实:在大渡口区茄子溪港口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未配合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进行劳动用工监督管理。
主要证据:1、第10期安全隐患巡查;2、调查询问笔录;3、责令整改通知书;4、施工合同;5、工商营业执照。
我单位于2024年6月28日向你司送达了〔2024〕11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你司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 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三)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25万元(大写:陆万贰仟伍佰元整) 。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渡口支行,账号 5000310360005020038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