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住建罚〔2024〕13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擎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7MA5YT8M74W
法人: 张向阳 职务:法人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7号7-2号
违法事实:大量裸土未覆盖,作业点降尘措施较少,路面积尘,扬尘控制不到位。 主要证据:1、监督检查记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3、现场图片;4、调查询问笔录1份;5、施工合同。
我单位于2024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2024〕1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其未申请陈述申辩。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情节,因此,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重庆擎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贰万伍仟元。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渡口支行,账号5000310360008 020038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