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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八桥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26 | [ 发布日期 ] | 2022-09-26 |
八桥镇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八桥镇城镇自建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八桥镇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八桥镇城镇自建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科室:
现将《八桥镇城镇自建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八桥镇党政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八桥镇城镇自建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落实住建部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认识当前城镇自建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的严峻形势,深刻吸取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居民自建房屋倒塌事故惨痛教训,切实加强我镇城镇自建房屋和农村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市城镇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生产重要工作论述,切实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不等不靠、主动作为,提前研究制定排查整治方案,把城镇自建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早、做细、做实,确保排查不漏一户、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责任担当,统筹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以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具体举措和实实在在成效,坚决防范我镇城镇和农村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和重庆市第六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一)城镇自建房屋
从即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以下简称“两违清查”)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城镇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逐街、逐栋全覆盖排查城镇既有房屋,全面掌握属地内城镇自建房屋数量,摸清存在违规加层背包、拆改主体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以及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城镇自建房屋底数,建立完善城镇自建房屋“一栋一档”,结合实际制定隐患整治“一栋一策”,督促相关责任人(单位)明确整治措施、整治期限、抓紧实施整治,确保“零遗漏、零疏忽”,牢牢守住我镇城镇自建房屋安全底线红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农村房屋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逐户制定整治措施和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于2022年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安全隐患整治。
三、组织机构
成立八桥镇城镇自建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李国伟、镇长龙春任组长,副镇长张玉林、副镇长任华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各相关科室、各村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镇规建管理环保办办公室,副镇长任华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先锋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科室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四、主要职责分工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及“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紧压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各村社区属地管理责任、相关科室属事责任。突出问题导向,堵漏洞、补短板、扫死角,坚决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彻底消除城镇、农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
(一)规建环办。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筹组织辖区内城镇自建房屋和农村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各相关科室、村社区落实城镇自建房屋和农村房屋使用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片区执法大队。负责辖区违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违法建筑立即叫停。
(三)农服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并督促农业合作社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应急办。要加大对企业房屋建筑问题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五)社区及物业。负责开展各辖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六)各村。一是负责本辖区农村房屋排查工作,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二是发现农村房屋安全隐患的,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整改;三是农村房屋隐患消除前,逐栋落实网格员开展巡查工作;四是对于隐患排查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科室上报;五是建立农村房屋和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一栋一档”台账。
五、排查整治工作任务
(一)城镇自建房屋
按照“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同步推进”的原则,应结合“两违清查”成果,采取同步制定方案、同步开展排查、同步实施整治的方式,强化对相关责任科室和村社区的督查指导,扎实有序推进城镇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全面排查自建房
镇规建环办牵头,相关科室和各村社区配合,在“两违清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已有的排查数据,查漏补缺,再次对城镇规划区和建成区范围内的自建房屋全面排查,重点聚焦城中村、学校、医院、宾馆酒店、疫情隔离点、景区等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聚焦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建筑年限长、失养失修严重、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屋。彻底全面摸清自建房屋基本信息,逐栋建立台账。
2.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
一是对经营性自建房屋,特别是用于餐饮、家庭出租、生产加工等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屋。二是违法建筑房屋,特别是存在违规加层背包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自建房屋。三是“拆改结构房”,特别是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主体结构,造成结构安全隐患的。四是“乱改功能房”,主体责任人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特别是停车库、地下仓库、人防工程等地下建筑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用作经营场所的。五是“老龄房”,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老龄超龄房屋。
3.排查步骤
(1)动员部署。2022年5月6日前组织召开城镇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动员部署会和培训会。
(2)强化技术保障。区住房城乡建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采购技术支撑单位,为每个镇街派出1-2名房屋建筑、结构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排查,5月20日前安排到位。
(3)村社排查。产权人(使用人)是城镇自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排查必须通知产权人(使用人)参与。排查时须逐栋采集域镇自建房屋信息,重点采集基本信息、建设手续情况、改造情况、用途改变情况、安全情况、整治情况等,现场填写《城镇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表》,并由产权人和使用人、排查人、专业技术人员、村社负责人签字,各村社区于6月25日之前完成排查。若排查的自建房屋为城镇危房的,汇总至镇规划规划建设环保办办公室报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于2022年7月15日前完成。
4.彻底整治隐患
要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必须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巡查监测,确保城镇自建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1)建立整治台账。我镇自查发现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立台账,并报区住房城乡建委,需派专业技术人员对我镇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安全鉴定,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制定整治方案。要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专家或专业机构提出整治措施建议。在此基础上,由建胜镇汇总属地内城镇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情况、建议整治措施等,综合制定重点整治“一栋一策”方案;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汇总属地内城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情况,综合制定城镇自建房屋隐患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
(3)实施分类整治。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分类处置,该搬离的立即搬离、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立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封存的立即封存,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一是排查发现用于餐饮、旅馆、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城镇自建房屋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用作经营场所的,要核实其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应责令产权人(使用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二是排查发现存在违规加层背包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要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理。三是排查发现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主体结构,造成结构安全隐患的,要进行违法查处,并责令产权人(使用人)恢复原有结构,通过技术鉴定确认消除安全隐患。四是排查发现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超龄房屋,应委托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同等及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给出书面意见,如该房屋不满足继续使用的条件,应立即停止使用。五是排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城镇自建房屋,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分类采取治理措施。
(4)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镇自建房屋进行整治。对产权人(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由村社区上报至镇规建办,再由镇街上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应上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产权人(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整治台账。各相关科室、村社区应分别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一栋、销号一栋。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指导镇街对整治完成的城镇自建房屋进行逐栋复核,对按要求完成整治的及时销号,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严禁销号。
(6)细化方案措施。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全市城镇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统一部署,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与市住房城乡建委扎实推进全国安全生产三年行动、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和“两违清查”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相衔接,出台可操作、可执行的实施方案,按照2022年11月20日的任务时间节点要求,科学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确保城镇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如期完成、取得实效。
(7)严格信息报送。全镇城镇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期间,各村社区要明确联络人员负责相关信息报送和相关工作协调对接。向我镇规建环办报送《重庆市城镇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月报表》。
(二)农村房屋
加快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全面整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建村镇〔202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建村镇〔2022〕5号)要求,健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台账》,对未完成整治的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各村应逐户明确整治措施和计划,报送镇规建环办,并按计划开展整治,八桥镇将于2022年8月10日前完成桥梓塘村5栋经营性自建农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统一部署、全面发动,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建立沟通协调、信息畅通、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镇城镇自建房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二)全面压实责任。严格压实属地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动员部署,落实经费保障,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明确责任和人员,确保全面排查到位,问题隐患整治到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分头推进,组织落实好本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压实房屋产权人的房屋主体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严禁违规加层背包、违规拆改主体机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行为,有效履行城镇自建房屋维修保养义务。
(三)强化督查检查。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一抓到底。镇纪委加强督查,对排查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将依法依规坚决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城镇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情况表(一栋一档)
2.城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月报表
附件1
城镇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情况表(一栋一档)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 |||||||
地 址 | 区县乡镇(街道)(社区)(小区) 路(街巷)号 | ||||||
□产权人 □使用人 | 姓 名 | 建筑面积 | m2 | ||||
地上层数 | □1层 □2层 □3层及以上 | 地下层数 | □1层 □2层 □3层及以上 | ||||
建造年代 | □1980年及以前 □1981-1990年 □1991-2000年 □2001-2010年 □2011年及以后 | ||||||
结构类型 | □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木结构 R砖木结构 □简易结构 □钢结构 □其他 | ||||||
设计情况 | □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原设计单位: □未经正规设计:□有施工草图 □无施工草图 □设计用途: | ||||||
建造方式 | □自行建造 □建筑工匠建造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其他 | ||||||
立项手续 | □有 □无 | 规划手续 | □有 □无 | ||||
用地手续 | □有 □无 | 建设手续 | □有 □无 | ||||
房屋登记手续 | □有 □无 | 特种行业手续 | □有 □无 | ||||
第三部分:改造情况 | |||||||
是否改造 | □否 □是 □改造1次 □改造2次及以上 | ||||||
改造设计施工情况 | □经有资质单位设计改造,改造设计单位: □无资质单位设计改造 □经有资质单位施工改造,改造施工单位: □无资质单位施工改造 | ||||||
违规改造内容 | □加层(含夹层) □扩建 □拆改主体承重结构 □改变使用功能 □开挖地下空间 □分隔群租(隔断) □随意加大门窗洞口 □其他: (多选) | ||||||
第四部分:用途改变情况 | |||||||
是否用作经营 | □是 □否 | 实际用途: □餐饮饭店 □民宿宾馆 □批发零售 □医疗卫生 □休闲娱乐 □生产加工 □仓储物流 □其他 (多选) | |||||
经营审批手续 | □有 □无 | ||||||
第五部分:结构安全状况 | |||||||
安全隐患排查 | □暂无安全隐患 □存在安全隐患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隐患部位: □场址 □地基基础 □墙柱 □梁板 □屋面 □其他 | |||||
鉴定情况 | □A级 □B级 □C级 □D级 | 危险部位: □场址 □地基基础 □上部结构 □围护结构 □其他 | |||||
第六部分:整治情况 | |||||||
□已整治 □有整治计划 □有整治方案 □无整治计划 □其他 | |||||||
| |||||||
产权人(使用人): 排查人: 排查日期:
专业技术人员: 镇负责人:
附件2
城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月报表
填报部门: (盖章)
面积单位:万平方米
工作开展情况 | 栋数 | 面积 | ||
城镇自建房排查总量 | ||||
其中:排查发现存在问题、隐患的城镇自建房 | ||||
已移交相关部门查处的城镇自建房 | ||||
已完成整改的城镇自建房 | ||||
其中:存在违法建设,擅自加层和“长高”、“长胖”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城镇自建房 | ||||
已完成整改的城镇自建房 | ||||
其中:存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城镇自建房 | ||||
已完成整改的城镇自建房 | ||||
其中: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擅自增加房屋荷载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城镇自建房 | ||||
已完成整改的城镇自建房 | ||||
其中:因其他原因导致房屋出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城镇自建房 | ||||
已完成整改的城镇自建房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八桥镇党政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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