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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3-08-15

大渡口府办发﹝2019﹞5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精神,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            明确界定临时救助对象分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5%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为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20%的救助,封顶线10000元。对ABC类家庭或个人因生病造成家庭特别困难,严重影响基本生产生活,自付费用未达到自付线标准的,可在自付费用的20%以内,由各镇街视情况确定给予救助。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家庭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每年不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2000元的临时救助(已接受其它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资助的原则上不再救助)。

(四)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难以维持,确需给予临时救助的,由各镇街视情况确定,一年内最多不超过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区民政局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三、不予救助的情形

1.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4.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严格规范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辖区内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低保对象,由其低保申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非本区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和虽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已购房或租房3个月以上)申请人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的,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执法、交巡警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各司其责,主动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临时救助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批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集中审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负责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报民政局备案。

2.紧急程序。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五、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按紧急程序受理的救助申请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救助标准根据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进行确定。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六、强化临时救助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卫生计生委、区教委、区房管局、区人力社保局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区民政局每年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临时救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网格员、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四)强化资金管理。区民政局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社会救助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公示。区财政局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原则上临时救助金采取打卡直接发放,并履行签字手续。

(五)严格审核审批。要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救助精准及时。要建立审批专家库,引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集体审批。大额临时救助,应报区政府或分管领导同意。

(六)强化系统管理。要全面推进网上申请审批,通过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渡口府办发〔201510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4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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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府办发﹝2019﹞5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doc

(大渡口府办发﹝2019﹞5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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