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745327614C/2023-0002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06 | [ 发布日期 ] | 2023-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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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 |
[ 发布日期 ] | 2023-07-06 |
[ 成文日期 ] | 2023-07-06 |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6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服务供给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我街道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冷朝霞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 陈 鹏 街道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成 员: 机关各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服中心,具体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依申请审核规范性文件。刘军涛任办公室主任。
二、审查范围及内容
我街道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金奖补政策、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时,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科室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四、审查方式
机关各科室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附件1)进行自我审查:
(一)判断政策措施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经自我审查,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或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情况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例外规定》情况的,可以实施。
对于适用于《例外规定》,相关科室要严格进行审查,不得滥用例外规定。
(三)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体现并包括对审查标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在内的整个审查流程。
(四)就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及审查结论内容,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制定政策的各科室按流程完成自我审查后,在出台政策措施前,应将《公平竞争审查表》与书面审查结论报送至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出台。
(六)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者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科室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查、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的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查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各科室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科室必须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科室应增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学习和理解,弘扬和培养公平竞争文化,为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加强督查检查。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将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开展督查检查,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行为,督促相关科室及时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2. 公平竞争审查表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4日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docx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