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法、高效地使用救灾资金,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
(一)应急救助
1.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2.标准。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1.对象。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2.标准。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
1.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2.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1.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2.标准
(1)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
(2)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1.对象。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二是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2.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六)物资救助
1.帐篷发放。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组织和动员受灾人员投亲靠友、邻里村民互帮或利用学校、闲置公房等进行安置。对于上述方式未能安置的受灾困难群众,应发放救灾帐篷进行临时安置,救灾帐篷(规格为12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3人)安排1顶;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人/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
2.棉被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1-2床/人的标准发放棉被;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原则上按1-2床/户的标准发放棉被酌情安排。
3.折叠床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1张/户的标准发放折叠床,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
二、救灾资金申请审批流程
(一)资料报送
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所在镇街应及时通过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报灾,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上报区应急局。需要申请灾害救助资金的,由镇街提出灾害救助资金申请,并提交《大渡口区自然灾害受灾情况登记表》、灾情核查记录、受灾情况图片、灾害救助工作方案、自然灾害需救助花名册等资料。
(二)申请
受灾户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大渡口区自然灾害受灾情况登记表》,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社区)代为申请。
(三)初审
收到受灾户申请后,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应入户核实情况,对受灾户受灾程度、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协助村(社区)完成以下工作:
1.民主评议。由村(社区)委员会成员、村(社区)代表、受灾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受灾群众申请内容,对受灾群众受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给予自然灾害救助意见,并形成会议记录。
2.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自然灾害救助条件的,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7日内无异议的,直接报所在镇街;有异议的,由村(社区)再次核实,相关情况公示3日后报所在镇街。
3.报送。村(社区)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所在镇街,同时提交《大渡口区自然灾害受灾情况登记表》、自然灾害需救助花名册、受灾情况图片资料、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复核
接到村(社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镇街应及时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救助方案拟定、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1.核实灾情。镇街灾害信息员应根据村(社区)报送灾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或入户调查,并填写灾情核查记录。
2.核对资料。镇街灾害信息员对村(社区)报送资料进行核查,确保资料齐全、信息准确后,拟定灾害救助工作方案。
3.集中评审。镇街应急分管领导应组织负责救灾业务的科室负责人、镇街灾害信息员等人,对《大渡口区自然灾害受灾情况登记表》、灾情核查记录、受灾情况图片、灾害救助工作方案等资料进行集中评审,并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
(五)审批
区应急局接到镇街灾情报告后,视情况开展查灾核灾。核实灾情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将灾害救助工作方案报局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函告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划拨救助资金。
(六)发放
各镇街应认真组织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并指导监督村(社区)及时公示物资发放情况。
(七)归档
各镇街应加强档案权利工作,及时规范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料,并装卷归档,以便查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大渡口区自然灾害受灾情况登记表
附件:
大渡口区自然灾害受灾情况登记表 |
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人 |
家庭地址:镇(街)村(社区) |
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婚姻状况 |
从业情况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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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灾情况说明 |
受灾种类:□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生物灾害 |
具体受灾情况: |
三、村(社区)调查情况 |
图片资料 |
四、村(社区)意见 |
□建议予以救助救助标准: |
□建议不予救助理由:
(盖章)经办人:年月日 |
五、镇街意见 |
□同意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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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救助理由:
(盖章)经办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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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及资金申请使用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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