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民发〔2021〕32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1〕143号)文件精神,我区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27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77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77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25元。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各镇街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2021年8月6日
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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