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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建胜镇
[ 成文日期 ] 2022-08-02 [ 发布日期 ] 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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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22-08-02

大渡口区建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胜镇成品油综合整治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胜府发〔2022102






  


大渡口区建胜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建胜镇成品油综合整治有奖举报

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村社区、建胜派出所:

现将《建胜镇成品油综合整治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广泛宣传。


大渡口区建胜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建胜镇成品油综合整治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违法行为突出问题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非法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汽(柴)油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辖区内的成品油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村社区或建胜镇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私自存储成品油的;

(二)未依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单位或个人擅自经营成品油的;

(三)单位或个人利用非法改装车辆储存、运输、分装成品油或进行贩卖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的成品油违法行为,属于村社区或建胜镇没有发现,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五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电话,或者以书信、传真等方式举报成品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建胜派出所65367628,建胜镇人民政府68568411;来信地址:大渡口区茄子溪正街39号。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第七条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处理。对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信息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按本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及其相关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九条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500元至2000元奖励

第十条审核发放举报奖励金时,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的,由举报人(委托人代领人)签收,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的,经举报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直接转账至举报人指定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举报人的认定仅限于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前的举报人,奖金平均分配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同时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案件牵头查处的单位负责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给予举报人的奖励经费由建胜镇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奖励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严禁虚报、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镇应急办做好奖励经费的审核、发放、登记。

第十四条各行业领域已有举报奖励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建胜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渡口区建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胜镇成品油综合整治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大渡口区建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胜镇成品油综合整治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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