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三)《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八条。
(四)《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八条。
二、办理用途
《婚育情况证明》在办理以下事项中使用:
(一)证明群众婚育情况;
(二)城镇职工计划生育年老奖励;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五)再生育审批。
三、办理对象
(一)户籍在重庆的群众。
(二)户籍在重庆市外但在本村(社区)居住30日以上的流入人口。
四、办理程序
(一)办理对象填写《婚育情况证明》中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生育等相关信息,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提交办理证明的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
(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通过重庆市人口家庭信息系统、全国电子婚育证明信息系统,以及办理对象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比对、核实并签署意见。
(三)由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加盖公章,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五、办理时限
(一)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通过比对、核实,结果一致的,当场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交办理对象。
(二)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群众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需进一步核实的,视情况告知延后或不能现场办理。
(三)《婚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配合身份证使用有效。超过有效期,需重新办理。
六、便民措施
(一)婚育情况证明既可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代办需代办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并填写《婚育情况证明》相关内容。
(二)流出重庆市外的流动人口可在流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分省市可在村居,视当地规定而定)申请打印由我市户籍地出具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作为办理相关事务的依据。流出重庆市外的流动人口,在户籍地办理《婚育情况证明》时,需要加盖乡镇(街道)公章的,户籍地乡镇(街道)应当加盖。
婚育情况证明办理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