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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30799XL/2023-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跳磴镇
[ 成文日期 ] 2023-03-14 [ 发布日期 ] 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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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3-16
[ 成文日期 ] 2023-03-14

大渡口区跳磴镇党政办公室关于转发《大渡口区2023年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跳磴党政发〔202315


大渡口区跳磴镇党政办公室关于

转发大渡口2023年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切实做好我镇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大渡口区2023年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村(社区)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大渡口区跳磴镇党政办                

                 2023314


大渡口区2023年春季动物疫病综合

防控行动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3—2025年)》(渝农发〔202328号)等要求,结合当前我区动物疫情形势和生产流通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全市农业农村委主任会议部署,严格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工作定位,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认真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集中力量抓好非洲猪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发展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行动时间

202335日—425

三、行动目标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建立有效免疫屏障。

(二)非洲猪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有效控制,不发生区域性动物疫情。

(三)对畜禽疫病的普查面达到100%,畜禽养殖圈舍消毒面达到100%,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报告率和处置率达到100%

四、行动内容

坚持常年防疫与季节防疫相结合,在抓好常年防疫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集中抓好以下五项重点工作。

(一)开展集中免疫。根据《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3—2025年)》(见附件1),全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4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镇可根据辖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指导养殖户自行开展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和猪瘟免疫。强制免疫鼓励散养户在基层兽医指导下自行免疫,确无能力自行免疫的可“代行免疫”,但必须严格遵守《农村散养畜禽免疫注意事项》(见附件2)。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构筑有效免疫屏障。开展免疫时,要及时做好畜禽标识佩戴、《动物免疫证明》填发和《防疫档案》建立等工作。免疫结束后一定时间内,要对所有养殖户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对漏免、补栏和免疫抗体不达标畜禽及时督促进行补免。采取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二)强化消毒灭源。春防期间集中开展一次大清洗、大消毒行动。各镇要督促养殖、屠宰、流通、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做好日常消毒工作,加大消毒频次,扩大消毒范围,做到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全覆盖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各镇统一建立散养户消毒台账,并详细记录消毒药品种和浓度、消毒时间、消毒范围、消毒面积等信息。

(三)强化宣传普查。各镇、街要通过微信、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介,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以及“先打后补”相关政策和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动物疫病防控知识,不断增强养殖户防疫主体责任意识。集中开展动物疫情普查,动态更新畜禽档案,准确掌握养殖情况。普查时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和上报。

(四)强化防疫监管。各镇要严格按照“卫生评估、风险分级、量化监督、痕迹管理”要求,对养殖户进行精细化监管,督促指导养殖业主严格落实强制免疫、养殖档案建立、定期消毒、动物调运备案、调入动物落地隔离观察、调出动物申报检疫、疫情报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户,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对未经免疫、免疫超过有效期、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或风险评估不合格的,严禁出具检疫证明。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调运、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不报告疫情、不建立防疫制度、不落实防疫措施、不接受防疫监督等行为。

(五)有序推进疫病净化。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是动物疫病防控的最终目标,也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各镇要以种畜禽为核心,以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病为重点,健全动物净化管理体制机制,集成示范综合技术措施,扎实推进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和非洲猪瘟、猪伪狂犬病等动物疫病净化,积极开展无疫小区(无疫区)和动物疫病净化场创建工作。要全方位做好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和培训,督促落实引种、生产、免疫、监测、检疫、隔离、消毒、淘汰、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净化综合技术措施,有效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严格工作标准,强化措施落实,确保防控成效。

(二)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各镇要加大对“先打后补”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养殖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全面推进“先打后补”。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镇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强制免疫工作经费(包括疫苗采购、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提前准备春防工作所需疫苗、试剂、消毒用品、器械耗材、人员防护用品等物资,按规定发放,规范使用。

(四)严格规范行为。各镇要加强疫苗使用管理,建立发放、领用记录,规范疫苗运输、储存和使用,避免出现因疫苗保管不当而影响免疫效果的情况。免疫开展前,要对防疫人员进行免疫技术培训,做到“真苗、真打、真有效”,防止不打针、打假针、减量注射。要切实把生物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按规范做好个人防护,严防因操作不当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和人员感染。免疫结束后,要做好疫苗瓶回收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镇要加强监督检查,随时跟踪免疫进度及信息填报等情况,对进度迟缓、弄虚作假和工作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落实到位。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镇要明确专人审核、报送相关防疫信息。春防工作启动后,要通过“重庆市畜牧兽医云平台防疫系统”每天实时填报免疫信息,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实时报送的,可在每周五中午前统一报送本周免疫数据;春防工作结束前一周,要以乡镇为单位通过“重庆市畜牧兽医云平台防疫系统”统一填报消毒信息和疫情普查信息;春防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春防相关情况调查表,及时形成春防总结报告


附件:1.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农村散养畜禽免疫注意事项






















附件1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23—2025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要求

(一)强制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辖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指导养殖场户自行开展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和猪瘟免疫。严禁实施动物布鲁氏菌病免疫。

(二)免疫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犬狂犬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委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2.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区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3.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4.狂犬病。对全市所有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四)疫苗种类

各区县可根据监测结果,自主选择我市招标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应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各种疫苗一律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及剂量进行免疫接种。

(五)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根据当地疫病发病特点和规律,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推荐的免疫程序,结合场内饲养管理条件、疫苗种类、动物品种和抗体水平监测等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2.散养户。在春秋两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期间,组织对所有应免畜禽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其他情况。非屠宰用调运畜禽,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发生疫情时根据受威胁区畜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免疫超过1个月的所有应免畜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要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大型规模场要按程序自主开展免疫;中小规模场要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免疫;散养户要自主申报免疫,由乡镇政府或乡镇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免疫。

四、职责分工

(一)县级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委托市动物疫控中心负责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保存和供应工作;协调市财政局落实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和重庆市规定强制免疫病种(犬狂犬病)疫苗经费(含实施“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户的补助经费)。

(三)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根据本计划制定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器械耗材、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户的监管和日常巡查。

(四)各级承担动物防疫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免疫技术指导,及时统计免疫进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五)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强化免疫落实。各区县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常年做好仔猪、雏禽、幼畜的“首免”工作,扎实推进春秋两季综合防控行动,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中小规模场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建立免疫程序;对大型规模场督促按程序免疫。各区县要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落实到位。要突出抓好跨区县调运再饲养动物的“加强免疫”工作和突发疫情后的“紧急免疫”工作。

(二)推进“先打后补”各区县要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等文件要求,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供应。

(三)加强疫苗管理。市、县、乡三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管好、用好现有疫苗冷冻、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确保疫苗质量。在发放疫苗时要按计划、采取“先进先出”的方式发放,防止疫苗失效和浪费。要按照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要求,建好物资账和资金账,做到账物相符。要做好疫苗废瓶回收、报废疫苗登记上报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四)开展技术培训。各区县要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免疫培训方案,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养殖场户的免疫技术及个人防护相关知识培训。督促动物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做好相关技术服务等工作。

(五)建立免疫档案。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和免疫等情况,特别要记录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散养户的免疫档案由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在集中免疫后统一建立(以村为单位),并继续坚持使用《动物免疫证明》;规模场的养殖档案(含免疫档案)由业主在挂牌兽医监督指导下自行建立。

(六)落实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县要明确专人负责审核免疫信息,发现填报错误及时通知纠正。督促适时填报日常免疫信息;春秋防期间,督促乡镇及时填报免疫预估数,适时填报免疫信息,确保免疫进度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我委将每周对各区县免疫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随时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我委将适时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各区县要推动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有序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鼓励大型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一条龙”“菜单式”防疫服务,充分发挥其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特性,积极探索“防疫+保险+信息”工作模式。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筑牢动物防疫屏障,确保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要加强辖区动物疫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三)加强防控经费监管各区县要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和我市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有关规定,对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合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需要(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先打后补”补助等),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四)强化绩效考评。各区县要进一步推行“以监促防、以检计酬”兽医工作考核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根据免疫密度、免疫质量、防疫工作措施落实等情况,形成定性、定量的评价结果,并与防疫经费划拨挂钩。


















附件2

农村散养畜禽免疫注意事项


为有效防范防疫人员及相关器械、物资机械带毒传播,开展散养畜禽免疫,应严格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一、精简防疫人员

尽可能精简防疫工作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其中,1人入户,负责免疫、消毒等主要工作;1人不入户,负责填写免疫档案、填发免疫证明、开展宣传指导等辅助工作。

二、准备充足物资

提前准备好足量的注射器、针头、酒精、碘酒、药用棉、消毒剂、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鞋套、雨靴等)等。

三、选择适宜天气

提前查阅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免疫区域,尽可能避开雨天入户免疫。

四、确认健康状况

入户前,先向养殖户询问畜禽健康状况,确定无异常后,方可入户。入户后,先仔细检查畜禽健康状况,确定健康后,方可实施免疫。

五、强化生物安全

人员防护:入户前,应穿戴防护服、鞋帽、手套等,做到“一户一更换”,条件不具备的,必须戴防护帽、穿雨靴。穿雨靴的,入户前和离户时都必须消毒。注射消毒:严格对注射部位消毒,严格“一畜禽一针头”,不得重复使用。环境消毒:对畜禽圈舍及周边环境,防疫人员进出路线等,规范实施全面消毒。

六、广泛宣传指导

向养殖户宣传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宣传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包括自家潲水)饲喂畜禽,调入畜禽要隔离、出栏畜禽要检疫、发病死亡要报告等政策规定。指导养殖户自行落实圈舍环境消毒、灭鼠灭蚊灭蝇等防控措施。

七、相关物品回收

对使用过的防护服、针头、注射器、药用棉、疫苗瓶、包装盒和消毒剂瓶等废弃物或污染物,必须使用不渗水的塑料袋或密闭容器全部分类回收,集中消毒、处理。











































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党政办公室                  20233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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