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6823/2025-000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2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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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2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2 |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
一、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
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5%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
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为40000元;
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
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20%的救助,封顶线10000元。
对A、B、C类家庭或个人因生病造成家庭特别困难,严重影响基本生产生活,自付费用未达到自付线标准的,可在自付费用的20%以内,由各镇街视情况确定给予救助。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
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
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
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每年不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2000元的临时救助(已接受其它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资助的原则上不再救助)。
(四)生活困难临时救助
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难以维持,确需给予临时救助的,由各镇街视情况确定,一年内最多不超过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五)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需立即给予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的,按简易程序开展临时救助。
二、救助对象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低保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亲友到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线下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渝悦救助通”应用网上申请〕;
(二)镇街审查受理;
(三)家庭经济和困难状况调查;
(四)民主评议;
(五)镇街根据临时救助评审小组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六)镇街张榜公示审核情况(不少于5天);
(七)区民政局对镇街报送材料审查,经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集中审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救助金额在1500元及以下的,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负责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报民政局备案;
2.紧急程序。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发放方式
采取银行打卡方式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