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获得全国劳动模范或省劳动模范的企业职工退休时,增发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获得国家规定可以享受退休优异待遇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到退休时一直保持荣誉的,以本人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增发基本养老金:
获得省级劳动模范一次的增发3%,二次及其以上的增发6%;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的增发9%。
按此增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实行累加的办法,对同时获得省级和全国劳动模范的职工,按最高一级的比例增发。
答: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获得国家规定可以享受退休优异待遇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到退休时一直保持荣誉的,以本人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增发基本养老金:
获得省级劳动模范一次的增发3%,二次及其以上的增发6%;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的增发9%。
按此增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实行累加的办法,对同时获得省级和全国劳动模范的职工,按最高一级的比例增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