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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2008-01-23】 【阅读:1716次】【关闭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从2006年1月1日起,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基本养老保险)并在5年过渡期内(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以及5年过渡期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个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之月,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并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之月(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经选择,不再变更。延长缴费期间缴费年限不得间断,延长缴费期间死亡的,按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