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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关于私人购置车辆可否退车辆购置税等有关情况的声明

 
提供 :市财政局税政处 发布日期:2008-05-19

  近日,有人冒用市财政局名义发布虚假信息,声称私人购置车辆可退车辆购置税,因此,不断有电话询问私人购置车辆可否退车辆购置税问题。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声明:
  一、重庆市财政局从未发布私人购置车辆可退车辆购置税信息。凡冒用市财政局名义声称私人购置车辆可退车辆购置税属欺诈行为。我局从未收到国家任何有关私人购置车辆可退车辆购置税的文件。为此,请拥有私家车辆的市民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二、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及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利用国债资金购置的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除上述规定免税外,其余车辆购置时照章缴纳车辆购置税。如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