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府办发〔2006〕55号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大渡口区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大渡口区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协调处理执法权责及联合执法中的争议,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市政府第191号令)的要求,建立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副召集人和成员单位组成。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召集人:吴道藩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召集人:黄万秋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李 瑜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大渡口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可视会议内容邀请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大法工委、区政协社法专委等单位参加联席会议。
二、主要职责
(一)通报和沟通全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二)围绕区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或者专项整治的工作需要,统一安排部署联合执法的事项、方法、步骤、措施,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增强行政执法合力;
(三)研究和协调处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四)研究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
(五)对法制、监察、信访等部门收集到的群众、部门、街镇所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和督办;
(六)研究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行政执法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三、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授权副召集人主持。根据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确定参会单位名单。
(二)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为会议召开时间。因特殊情况需推延、提前或增加会议次数,由区法制办呈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定。
(三)区法制办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收集,除收集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外,应当定期向区监察局、区信访办等单位收集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所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对于区人大、区政府协提出的有关行政执法的议题及个案,应当列入联席会议议题。
(四)会议议题和参会单位名单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订后,于会前一周送达参加联席会议的有关成员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
(五)参会单位收到会议通知后,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按时参会,并结合单位行政执法的职能职责准备相关资料。
(六)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经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签后,以联席会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各有关单位。
(六)联席会会议纪要下发后,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法制办。
(七)区政府督查室、区法制办负责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督办。
四、责任追究
对会议决议执行不力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能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它危害后果的,由区监察局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大渡口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 部门行政首长和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区法制办公开电话:68901986
区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电话:689126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