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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录四
【2008-06-20】 【阅读:1760次】【关闭

附录四《大渡口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办公室确定。

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六、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七、各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八、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2008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