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搬迁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主城区环境质量,优化产业布局,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从2002年至今,已有136户企业纳入了环保搬迁,预计到2008年底完成63户企业,2011年前136户企业全部完成搬迁任务。目前,市经委环资处再次召开了环保搬迁企业统计工作会,达到条件的便进行环保搬迁。近期由各区县上报市政府可纳入环保搬迁范围,可享受环保搬迁优惠政策。
一、环保搬迁企业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财政返还政策
1.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3.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乡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营业税、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
以上税、费由市、区两级税务机关按先征后返的有关规定,全额划入由市、区两级财政所列的专户,用于企业搬迁。
(二)土地政策
1.搬迁企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市、区两级所得分成部分,全额用于企业搬迁;2.企业搬迁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按规定上交中央的外,其余全部用于企业搬迁。
(三)迁建政策
企业搬迁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性规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部免交。
(四)环保政策
市、区环保部门对搬迁企业从2001年到迁建之年收取的企业排污费的治理补助费,全部用于企业搬迁。
(五)对搬迁前原企业的生产用电征收的电力城市附加费,全部用于企业搬迁。
(六)参照渝办发[2000]75号文件之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二、享受搬迁鼓励政策的期限及条件
搬迁企业享受财政返还鼓励政策的期限为5年,电力城市附加费政策享受政策期限为3年。
鼓励搬迁企业实行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通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的新组建企业也可同样享受上述鼓励政策。
搬迁企业在完成搬迁后,可在企业原地开发房地产,其有关鼓励政策另行研究。
三、资金的使用安排
按搬迁企业财政级次,在同级财政设立专户,本文规定的各项先征后返的资金均纳入专户管理,由同级政府专项安排用于相关企业搬迁(重庆民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由重庆化医控投(集团)公司安排,区属企业由有关区政府安排)。
市、区税务、国土、环保和市电力公司等部门按规定向搬迁企业征收上述税、费、并按月将资金分别划入市、区财政所设专户。
区经委
2008.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