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委职能职责
大渡口区商委(旅游局、供销社)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贸流通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提出商贸流通业发展战略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商贸整体发展规划,推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拟订开拓市场、促进消费的措施,培育商贸流通大企业,促进商贸流通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商业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促进重庆大都市商业副中心的形成。
三.负责制定专业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大型专业市场建设,承担大型专业市场的培育工作。
四.负责城乡商贸统筹发展工作,制定城乡商业网点规划,承担城乡统筹商贸网络体系建设。
五.负责重要商品市场调控和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确保重要商品的供应。
六.承担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措施,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商贸流通业的行政执法监管和商务举报投诉受理,参与打击商业欺诈等工作。
七.承担商贸流通业监督管理的责任,按有关规定对畜禽屠宰、汽车流通、旧货流通、拍卖、典当、租赁、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散装水泥、酒类等重要商品经营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商贸流通对外经济合作,拟订商贸流通对外经济合作的措施,负责区内、本区外出、外地来区的大型展会的统筹和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商贸流通各类促销活动。
九.负责推动商贸流通科技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商贸流通各类资金,参与、指导商贸流通业职工技能培训和有关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十.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工作,承担粮食监测和应急调控、粮食库存检查、军粮供应管理的责任。
十一.负责全区城乡旅游经济发展,编制全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街镇旅游经济发展。
十二.贯彻执行旅游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办区内旅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十三.指导并组织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整合、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按照全区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提出建议。
十四.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和营销战略、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推进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和扶持旅游项目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区旅游节庆活动,指导全区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全区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线路和红色旅游资源普查、策划规划、开发保护工作,指导和促进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开发营销,培育发展论坛、旅游、休闲、度假经济。
十六.负责全区三星(含三星)以下星级饭店的评定、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AA(含AA)以下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四星(含四星)以上星级饭店和AAA(含AAA)以上景区的初评工作,四星(含四星)以下农家乐的评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内旅行社的报批、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规范全区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十八.负责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推进全区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
十九.统筹、协调全区假日旅游工作及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组织协调旅游职业培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培训等工作。
二十一.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