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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调整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赴台旅游审批政策
【2009-04-29】 【阅读:1271次】【关闭

    根据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5部门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已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申请赴台旅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赴台旅游的证明,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此前,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赴台旅游受到限制,赴台旅游只能凭国台办相关批复才可赴台,新政策施行后,已登记的国家工作人员赴台湾旅游,只要履行相关手续即可成行。
    (一)申请渠道和手续。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须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相应签注(签注字头为“L”,以下简称“签注”)。本市居民赴台旅游应先向组团社报名,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2、提交申请人2张近期正面免冠平面彩色近照(白色背景、着深色有领上衣,照片大小48mmX33mm,头部宽21-24 mm、头部长28-33 mm);3、交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并提交复印件;4、交验组团社出具的全额收费票据,并提交复印件;5、已持有有效《通行证》的,提交《通行证》。未满16周岁和已满70周岁以上的本市居民申请赴台旅游证件,可以由其亲属或其它监护人代办。
    (二)签注有效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为批准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签发3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的旅游签注。
    (三)办结时限,为方便本市居民赴台旅游,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