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
渝工商办发〔2009〕4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转发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
从事建筑物清洁服务和广告制作的通知
各区县局、直属局:
现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物清洁服务和广告制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8〕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
从事建筑物清洁服务和广告制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8〕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
一、自
1、建筑物清洁服务(小类8321)。
2、广告制作:仅指广告业(小类7440)中的广告制作。不包括广告设计、策划、公关、市场调研、发布、宣传、展示、代理、流动广告及广告宣传品的发送活动。
二、工商登记机关对港澳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广告制作的,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中标明“广告制作”,不得核准为广告业或广告业项下的其他项目。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请及时传达贯彻到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熟悉、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保证从
四、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情况,我局对《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进行了调整。请各地按照总局办公厅的有关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反映。
联系电话:010-68050283、88650809或88650811
传真电话:010-68050283
电子邮件:zhangdaoyang@saic.gov.cn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个体工商户 港澳居民 经营范围 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机要室13份,企业处2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