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发展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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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委

大渡口区教委行政执法权责

一、行政许可

(一)审批设立民办学校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渝教基[2005]61号)

2.审批程序:提交申请和材料→审核材料 →实地审查→审批发证

3.办理时限: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收费标准:根据渝价[2001]534号收取10元/证的证书工本费

5.所需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2)学校(园)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园)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学校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4)学校(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6)民办学校(园)组织机构,拟任校(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7)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8)民办学校(园)发展规划。(9)办学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校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校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10)联合办学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二、非许可类审批

(一)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资助

1.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66号);《大渡口区户籍学生就读区内公办职业高中免费的暂行办法》(大渡口府发〔200894号)

2.审批程序: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公示报区教委学生资助中心审批经区教委、区财政局会签后报市教委

3.办理时间:每年910

4.收费标准:审批不收任何费用

5.所需材料:(1)必备证件: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2)可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可一项或多项):上年度及本年度已实际获得政府资助的《重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局);上年度及本年度已实际获得政府资助的《重庆市农村贫困户证》(区县移民局);《义务兵退役证》或《士官转业(复原)证》;重庆市三峡库区区县出具的“资助三峡移民就读中职学校身份证明”(区县移民局);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儿童证明等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其他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