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发展大讨论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便民服务 > 个人办事 > 户籍管理
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工户口迁移须知
【2009-08-28】 【阅读:1470次】【关闭

                                     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工户口迁移须知
    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的本市籍农民工(三峡库区移民的户口迁移除外)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且购买了成套商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或在主城区务工就业单位分配有住房、承租房管部门公房并实际居住三年以上的;在主城区以外的建制镇(乡)务工经商并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的,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的(被评为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技工、技师技术职称,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在务工就业单位分配有住房、承租房管部门公房的,只要实际居住,不受文化程度和居住年限的限制即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居住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本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房屋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书》或《聘用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配偶随迁的,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